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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来自:站点 时间:2015年05月28日 浏览:115字体大小:
        第四条 学校党委、各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教职员工、学生和学校管理的流动人员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与学习,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党支部(如机关部门党支部、教学系部教研室教师党支部、教学系部各学生党支部)提出入党书面申请。学校教职工子女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学校)党组织提出入党书面申请。流动人员可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书面申请,也可向流动党员管理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书面申请。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本支部的党内同志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党支部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确定的人选分别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经党总支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党员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如参加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培训班”、分党校的“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班”等,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工作等方法,培养他们的问题意识、责任意识、实践意识、能力意识、绩效意识,增强接受党组织考验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每半年对本支部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总支应当每年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定性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或问题,采取积极的、必要的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登记表”等,每一种登记表所设置的“项目”应科学规范,登记的内容应详细具体。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现单位(调入单位)的党组织应及时报告原单位(调出单位)的党组织,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的党组织。在校内变动的,可由党总支盖章后相互自转;与校外变动的,需按程序转交。现单位的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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