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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来自:站点 时间:2015年05月28日 浏览:141字体大小:
        第三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书面通知党总支和党支部;党总支应当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党总支指导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教学系(部)党组织接收而被批准的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由各教学系(部)党总支组织;机关和后勤单位党组织接收而被批准的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由机关直属党总支组织;若遇“七一”建党节的重大庆祝活动,学校党委可组织被批准的教职工预备党员的入党宣誓仪式(临时通知)。
入党宣誓仪式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填写好《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一)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二)对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教职员工)、或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教职员工、学生)、或一门课程期末考试(学生)不及格、或违犯党纪情节较轻,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预备党员,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不能超过一年;
(三)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教职员工)、或受到学校“记过”(教职员工、学生)及以上处分、或不履行党员义务、或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达不到转正要求、或违犯党纪情节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研究同意和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向其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部审查;学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九条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校内或校外)发生变动,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或材料,按正确程序、认真负责地介绍或转交现接收预备党员单位的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应当会同党总支部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及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经审查后认定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时能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所有材料,交给学校党委组织部,经组织部转交人事处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对无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对大学生的党员档案材料,应当存入本人的学籍档案。对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变动或暂不确定的党员档案,按党组织关系迁移规定的办法进行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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