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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条例

来自: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 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浏览:0字体大小:

湖南科技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处

湘科院教发[2017]74号

 湖南科技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学校实施教学质量监控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有力保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是对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影响教学质量的主要因素和环节进行督促检查、评估评价、分析反馈、调整改进的质量管理方式。通过质量监控,达到保证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目的。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教学质量监控既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又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数据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力求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质量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的科学性。

(二)系统性原则。教学质量监控是过程质量监控与结果质量监控的有机统一,是教师教学过程监控和学生学习过程监控的有机统一,是教学条件建设监控和资源利用监控的有机统一。教学质量监控是融教学质量目标和标准、监控方法和手段、监控信息的反馈和处理、整改和提升等于一体的完整体系。

(三)导向性原则。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通过检查、评价、分析、反馈与整改,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增强教学管理和服务的有效性,不断创新教学工作,提高教学管理与服务水平。

(四)可行性原则。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计划、内容、方法和步骤应当切实可行,符合实际;教学质量标准与评价方法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五)全员性原则。教学质量监控是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其他所有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共同参加,并同时接受质量监控的全面质量管理过程。

(六)透明性原则。教学质量监控应当做到质量标准、评价办法、监控过程、监控结果公开,信息透明,力求质量监控程序公正,监控结果客观。

第二章 教学质量监控的内容

第四条 对教学资源进行监控。教学资源是学校为人才培养所提供的所有软件、硬件条件,包括教学经费、师资队伍、教学设施、专业设置和培养方案、课程资源、社会资源等。教学资源监控主要监控教学资源建设及配备和利用情况。

第五条 对教学过程进行监控。教学过程是人才培养质量的形成过程,由各个教学环节组成。教学过程监控主要监控各教学环节的组织、运行状况以及学生学习状态。

第六条 对教学管理进行监控。教学管理包括培养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教学管理监控主要监控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第七条 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教学质量是指学校教学活动使学生身心发生的积极的变化。教学质量监控主要监控教学活动对于培养目标的达成程度。

第三章 教学质量监控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八条 教学质量监控在分管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的副校长的领导下进行,实行校、院二级教学质量监控。校级教学质量监控机构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处、教学督导团组成。

第九条 教学质量管理处为学校教学质量监控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和总体协调工作,行使以下职责:

教学质量管理处是负责全校教学质量监控与教学评估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校与教学质量管理和评估工作相关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教学工作的质量标准及评估办法,建立教学过程质量监控系统,建立教学质量责任追究及通报制度。

(三)负责建立并完善教学督导工作制度,落实督导专家听课、青年教师导师工作。

(四)负责抽查教研室教学研讨和听课评课工作,开展教研活动效果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等过程的检查或抽查;负责实施对毕业论文、考试考核等教学环节的专项检查或抽查。

(六)负责建立并完善学生信息员管理制度,落实收集、整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到相关部门。

(七)负责组织实施对教师教学效果评价,包括教师互评、学生网上评教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内部各二级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评估,加强对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评估,开展对二级学院教学改革实施情况及效果的评估工作。

(九)负责组织收集、统计整理“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撰写“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并上报教育部。

(十)负责组织协调上级主管部门或社会权威评估机构实施的教学评估工作,开展二级学院新专业学士学位授权评估及各种专业评估工作。

(十一)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网页建设,开通网上通报平台,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条 教学督导团行使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和指导等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是学校第二级教学质量监控机构,负责本院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行使以下教学质量监控职责:

(一)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文件和工作部署,制定本院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依据学校制定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本院的教学检查、自评、督导等,接受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检查与评估。

(三)做好本学院教学状态、质量监控与评估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备案、总结、上报与信息反馈等工作。

(四)对教学质量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并实施整改措施。

(五)教研室负责组织开展本室教师同行的听课与评价工作,反馈教学效果信息。

第四章 教学质量监控的方式

第十二条 教学评估。根据学校制定的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价指标,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院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和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评价。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根据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计划,协同教学督导团对全校教学运行状况、教学工作状态以及具体的教学工作内容和教学环节进行检查、评价和督促。

第十四条 学生评教。学生评教是以学生为主体对教师教学过程与质量进行评价。学生评教的主旨是通过学生了解学校教学的状况,为教师和学校改进教学及相关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教师评学。教师评学是以教师为主体,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状况、学习问题、学习效果等进行督促、评价,为教师掌握学生学习状况,进一步改进教学服务,引导学生向着积极的方向发展。

第十六条 同行评教。同行评教是由相同或相近学科中较为资深的教师对同行教师教学的评价。同行评教由学院院组织实施,并向学校反馈同行评教信息。

第十七条 领导听课。通过校领导、教学单位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听课评课,营造全校各级教学管理人员重视教学、支持教学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对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条件保障人员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履行相应职责,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环节实施的行为或事件实施责任追究,以规范教学秩序,增强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条件保障人员的责任心与纪律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教学日常信息收集。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及时收集来自学生教学质量信息员和教职员工的日常教学运行信息,掌握教与学的状况,充分发挥全校师生参与教学管理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条 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与分析。教学基本状态数据是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和《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学校进行自身教育质量分析、预警和校际比较的数据来源,是对教学工作及质量的常态监控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是政府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开办学信息的文件,是基于自我评估而形成的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客观、全面反映,是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依据。编制《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是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进行系统的总结和反思。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跟踪调查。通过毕业生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的适应程度和其实际表现以及毕业生、家长对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毕业生跟踪调查结论可作为学校调整专业、制定培养方案、教学改革的依据。

第五章 教学质量监控的信息反馈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以结果通报、评估报告、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等形式将教学检查、评价与评估结果反馈给学校领导、相关部门、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团等。

第二十四条 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对教学检查、评价与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组织对教学事故进行初步认定,提出拟处理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经责任人申辩后,形成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结论,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

                               

                              教学质量管理处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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